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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服務學習」的意義-兼談「服務學習」與「志願服務」之差別

1、依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之「大專校院推動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注意事項」:各校應明顯區分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二者之區別,性質出於個人自由意願而參與者為志願服務,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執行;服務學習是一種經驗教育之模式,強調服務與學習並重,於課程或活動方案中,結合有意義之服務活動及結構化之反思與互惠過程,達到所訂定之學習目標。並且實施時需留意「學習性、公益性、安全性」。

簡言之,「服務學習(Service-Learning)」就是「服務」與「學習」的結合-在服務的過程中,特別強調學習的因素,進而期盼參與的同學從服務中得到學習的效果(或反思)

因此,「服務學習」是門針對在學的學生而規劃的課程,幫助學生在實際經驗中觀察、體會與成長之學習過程的「從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課程,並不完全等同於專業實習、志願服務、社區服務、勞動服務等活動(措施)

至於「志願服務」,依據1030618日所頒布之「志願服務法」,有關「志願服務」的定義: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因此,可參加「志願服務」者並非僅限於學生,一般的民眾也可出於自由意志而參與。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涵括:所有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機關。

因此,「服務學習」不僅僅是單純地對他人付出勞力,當一個志工去幫助別人,並且還要讓自己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隨之引發其背後深層的情感和思維、本校在「服務學習」之校內外志工服務,要求同學在服務學習時數完成後需寫撰寫心得報告,即是基於此一理念而設計。

2>通識教育中心於本(106)學年度對於「服務學習」認證作業的修訂係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之「大專校院推動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注意事項」的要求辦理。在執行要項上,針對下列三點加強執行:

a.加強「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二者之區別(相關說明,請參見第一項內容)

b.為減少服務時數認證的爭議,改為需事先提出申請(審查)

c.依青年發展署之要求,針對校外志工服務學習活動需投保意外險(旅遊平安險)

   依新修訂版:前往校內外志工服務學習機構,除通識教育中心網頁所公告之機構(單位)的院內活動以外,其餘服務活動(包括本校附設醫院)皆須提前一個月向通識教育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前往。

   為避免同學做過的時數無法被認列,中心網頁所認可的機構(單位)仍以該單位(機構)之院內活動為原則。如若參加其所主辦之戶外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及園遊會等),仍需事先提出申請。

   再者,1061012(新法公告日期)以後所做之服務學習活動,除本校附設醫院之院內活動可免附意外保險(旅遊平安險)外,其餘志工服務活動皆須檢附由主辦單位代為投保或個人自行投保的資料-正本或影本(需簽名)

3>再次強調與重申:「服務學習」是項課程,開課教師為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因此校內外志工之服務學習時數的認列與否,係由學校賦予通識教育中心之權責。非由同學本人或校內之其他單位、教職員同仁、學生社團甚至校外團體機構自行解讀及逕自宣佈其所招募(參加)的志工服務(活動)可認列為本校「服務學習」之校內外志工服務時數!

4>再次提醒:

a>尚未前往服務學習的活動(時數),一律適用新修訂版規定(須事先審查及繳交保險證明)

b> 1061012日之前已做滿8hrs或尚未滿八小時者,且尚未申請時數認列者,可免附保險證明直接向通識教育中心申請,預審之前所做之校內外志工是否符合本校之服務學習時數之認列範圍,裨便做為1061012日前所做之時數得以合併累計認列(不過須在107/1/31前全數完成及提出。)

5>其餘有關服務學習之說明,近期將公告於通識教育中心之「服務學習Q & A」,公告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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